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营运货运车辆、驾驶员、监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坚持“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实行24小时实时动态监控,做到“有报警、必处理,有违规、必纠正,有记录、必存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监控中心设置
公司设立动态监控中心,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部门,归属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直接领导。
第五条 人员配备
1. 根据车辆规模和监控需要,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实时监控。
2. 专职监控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熟悉动态监控系统功能,掌握交通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监控人员职责
1. 负责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24小时实时动态监控。
2. 对系统发出的报警信息(如超速、疲劳驾驶、异常停车等)进行及时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3. 及时向驾驶员发送预警和提醒信息,并跟踪其纠正情况。
4. 填写《动态监控工作日誌》,建立监控台账。
5. 负责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简单故障上报。
第七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1. 全面负责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2. 定期审阅监控记录和处理报告,对严重违规行为组织调查和处理。
3. 确保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并与政府监管平台联网联控、数据实时准确上传。
第三章 监控内容与指标
第八条 重点监控内容
监控人员应对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控、提醒和记录:
1. 超速行驶: 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路段限速或公司规定限值。
2. 疲劳驾驶: 车辆连续行驶时间接近或超过4小时,且无停车休息记录。
3. 异常停车: 车辆在非规划路段、非服务区长时间停车。
4.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车辆严重偏离既定运输路线。
5. 凌晨2时至5时营运(若适用):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长途客运车辆的相关规定,若货运有类似行业要求,按规执行。
6. 车载终端工作状态: 包括断电、遮挡、故障、信号丢失等。
第九条 监控报警标准
1. 超速报警: 行驶速度超过路段限速值或公司设定值(建议设置为低于法定限速5-10km/h作为预警值)。
2. 疲劳驾驶预警: 连续驾驶时间达到3.5小时时,系统应发出预警提醒;达到4小时时,系统发出严重报警。
3. 其他报警: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设定。
第四章 监控工作流程
第十条 实时监控流程
1. 监控人员通过监控平台,实时监视车辆运行状态。
2. 发现车辆有轻微违规趋势(如接近限速),通过监控系统发送语音或短信提醒,进行预防性警示。
第十一条 报警处理流程
1. 接收报警: 系统发出报警后,监控人员应立即确认。
2. 及时提醒: 立即通过车载终端或通讯工具联系驾驶员,责令其立即纠正。
3. 记录在案: 在《动态监控报警处理登记表》中详细记录报警时间、车号、驾驶员、报警类型、处理过程及驾驶员反馈。
4. 跟踪验证: 通过监控屏幕跟踪车辆后续运行状态,确认违规行为是否得到纠正。
5. 上报处理: 对多次报警、拒不纠正或严重违规的,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启动内部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终端故障处理流程
1. 驾驶员或监控人员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掉线或损坏,应立即报告监控中心。
2. 监控中心登记故障信息,并通知技术人员或服务商进行维修。
3. 在故障排除前,监控中心应对该车辆通过电话等方式加强人工监控,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车载终端与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车载终端管理
1. 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2. 任何人不得恶意人为干扰、遮挡、破坏车载终端,不得擅自拆卸或切断电源。
3. 驾驶员出车前应检查终端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驾驶员义务
1. 必须确保车载终端运行正常,电源连接可靠。
2. 在收到监控中心的预警或提醒信息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违规行为。
3. 有义务应答监控中心的问询。
第六章 信息管理与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监控台账与记录
监控中心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下动态监控台账:
1. 《动态监控工作日誌》
2. 《动态监控报警处理登记表》
3. 《车载终端故障报修记录表》
第十六条 数据存储与保密
1. 动态监控数据(包括车辆轨迹、速度、报警信息等)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以上,以备查询。
2. 监控数据仅用于公司安全管理和事故调查,严禁泄露或用于其他无关用途。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考核
公司将动态监控结果纳入驾驶员及车队的安全绩效考核,与评优、奖金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奖励
对长期无违规报警、安全行车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处罚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 对一般违规行为(如初次超速),予以提醒、警告。
2. 对严重违规行为(如严重超速、疲劳驾驶、恶意破坏终端等),予以经济处罚、停岗培训。
3. 对屡教不改(如一个月内多次严重违规)或因违规导致事故的,予以调离岗位、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发表回复